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4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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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字〔2021180

当事人:陈波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4MA3DK5BFX1

联系电话:139****7271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掩的蔬菜批发市场

2021年5月2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油麦菜氟虫腈,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24日从张店东见蔬菜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中蔬菜批发市场1棚北20号,经营者:贾立胜)处购进该批次油麦菜,进货量为15Kg,购进价3元/Kg,总价为4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合格证明。上述油麦菜2021年6月9日前均已售完。上述油麦菜销往何处当事人记不清了,违法所得共计10元,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油麦菜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麦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应处50000-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