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银一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281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2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银一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发布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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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培训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一般】幅度规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