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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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191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区珍果源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橙(赣南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橙(赣南脐橙)
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生产日期/批号:2021-10-04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橙(赣南脐橙)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水胺硫磷不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橙(赣南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不罚【2021】43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橙(赣南脐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货订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橙(赣南脐橙)的供货商为外地,不属于我局管辖。已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魏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饮用纯净水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生产日期/批号:2021-06-10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饮用纯净水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处【2021】42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饮用纯净水的供货方相关资质材料、生产厂家相关资质材料、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95瓶饮用纯净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饮用纯净水的生产者为外地,不属于我局管辖。已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