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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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6013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单位: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 勇
受委托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田 涛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场监管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履行职权过程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市场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向受委托单位提供行使委托职权必要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5年,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同时失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
日 期:2025年12月19日
受委托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田涛
日 期: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