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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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0-19810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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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抽查比例为0.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比例为5%;2-3次 |
5月—12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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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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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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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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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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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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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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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抽查比例为0.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2-3次 |
5月—12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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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行为检查 |
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 |
转供电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 |
5月-12月 |
市级、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
4 |
国家行政机关 收费检查 |
涉企收费情况 |
市、县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 |
5月-12月 |
市级、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 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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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抽查比例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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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照省局双随机抽查统一确定的覆盖比例,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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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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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所抽产品企业数的5%以上;800批次 |
1 月—12 月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以上 |
1月-12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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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0% |
2月-11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 |
5月-10月 |
临淄区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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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0% |
2月-11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2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 |
2月-11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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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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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品种抽查比例为90% |
2月-11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 |
4-12月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其他高风险餐饮单位检查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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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市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为: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重大活动场馆、大型综合体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危化品企业,存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问题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全年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6 |
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全省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 |
6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当地计量技术机构检验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使用医疗卫生工作计量器具的 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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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
抽查比例为7%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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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省内出版的综合类报纸 |
抽查比例为40%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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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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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 |
5月—12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8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信息的检查 |
团体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团体标准抽查比例为10%;企业抽查比例为1%;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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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抽查比例为20%;同时检查被抽查代理机构中从业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每年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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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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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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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照省局双随机抽查统一确定的覆盖比例,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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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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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照省局双随机抽查统一确定的覆盖比例,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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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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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商标代理行为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标代理机构抽查比例为7%;1次 |
7月—11月 |
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