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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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234G/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
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填报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 翟海云 联系电话:4110548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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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3、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6、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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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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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37000010200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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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质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370120008000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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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海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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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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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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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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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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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370000012001400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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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引进的许可 370190013000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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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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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污许可证 |
生猪屠宰许可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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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质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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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合格证 |
生猪屠宰许可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省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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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市人民政府 |
认证“猪肉”类产品时需要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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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疫证明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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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3 |
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报告 |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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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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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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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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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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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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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