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2025年度博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234G/2025-555818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构: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度博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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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博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案件

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处罚类别

执法机关

处罚结果

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1

博农(饲料)罚〔20251

淄博嘉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嘉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销售

当事人对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130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37305.7元;

2、没收全部未使用“犬用AD钙粉”包装袋8000余个;

3、并处罚款31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405.7元。

2025.8.1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博农(宅)罚〔20251

陈田玉

陈田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当事人20209月份在池上镇下郝峪村建设住宅一处,当事人建造时没有书面申请,也没有到池上镇政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0080公顷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筑。

2025.10.1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博农(畜牧)罚〔20251

博山区洛草畜禽养殖场(王作本)

王作本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案

当事人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鸡鸭胴体喂养狐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及《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序号23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动物制品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动物制品(冷冻鸡鸭胴体12袋,每袋45斤,共计540斤);

2、并处罚款20000元。

2025.12.18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博农(农药)不罚〔20251

淄博丰道肥业有限公司

淄博丰道肥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2023年向周村薇航农资经营部销售5150瓶邦赛克牌“高效氯氟氰菊酯2.5%”。20258月,经周村区农业农村局农药产品抽样检测该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为1.4%,不合格。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

2025.12.23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