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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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234G/2022-52980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双随机工作规范提升,根据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发布。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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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2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种子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4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5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原农业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二十四条。 |
6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原农业部第11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十八条。 |
7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植业和渔业生产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9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
11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防疫检疫检查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 |
12 |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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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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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15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