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234G/2022-529809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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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双随机工作规范提升,根据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发布。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28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种子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5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原农业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二十四条。

6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原农业部第11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十八条。

7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2007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种植业和渔业生产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9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防疫检疫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
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第三条。

12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3

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4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15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