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关于完善城区内宠物管理的几点建议》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234G/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关于完善城区内宠物管理的几点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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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区内宠物管理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初步调研,博山区城区内饲养宠物主要以犬类为主,其他宠物种类极少。在城区内犬类饲养方面,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实现了犬只的依法管理,也将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

为更好地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的落地落实,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博山区制定《博山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犬只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高效化服务。

一是强化联合联动。成立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并实行集中办公,发布文明养犬一封信,公布烈性犬名录和便民服务点,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了通告,全方位组织、指导、监督好全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是设置禁止性规定。目前已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方式作出区分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设置禁止性规定,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让养犬更加规范和系统。根据相关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完善公共场所和生活区域标识牌。

三是完善收容留检制度。按照《博山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解决流浪犬收容安置问题,消除流浪犬只对社会的危害。

四是纳入基层管理。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五是设立“一站式”服务点。根据相关职能养犬登记、标识发放管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犬只免疫证印制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托博山区公示的6家动物诊疗机构,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点。规定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予进行养犬登记;对已免疫的,养犬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在博山区公示的6家动物诊疗机构获得犬只免疫证,并进行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养犬标识。目前,区农业农村局一期印制免疫证20000本,自7月1日开始实施免疫证发放工作。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