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鼓励农村外迁人员回原籍落户支持乡村振兴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1105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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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提案《关于鼓励农村外迁人员回原籍落户支持乡村振振兴的建议》已收悉,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角度答复如下:

  一、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我区于2016年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2019年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截至目前我区254个村(居)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42543人,并确认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

二、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

我区2017年出台了成员确认指导意见(博农产权办字〔2017〕2号文《关于印发博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三大类29情况是否确认为成员出具了指导意见(其中应该确认为成员的13种,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的8种,不应当确认为成员的8种),成员资格确认在登记基准日之前进行确认,登记基准日是成员确认的截止时间。具体如下: 

(一)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户籍迁出本村社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

8、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1、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3、符合其他情形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仍居住在本村的蓝印户口人员(93年、94年、95年买户口农转非的)。

2、仍居住本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50年代、60年代知识青年下放的人员的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4、股改时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妇女、入赘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5、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生活的户籍应迁未迁人员。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的子女。

7、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8、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留在部队服役当士官十年以上的人员。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三、下一步户口非转农政策方向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振兴是支撑。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扎实推进许多农村地区实现全面脱贫,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很多人计划把户口迁往农村。但是户口非转农不比农转非,农村是一个集体社会,涉及集体资产及利益,并受到户籍政策的制约,导致户口迁移或回村落户计划难以实现。但是,只要满足条件还是可以迁移或重新迁回,详细政策和解读可以查询或咨询当地公安户籍部门。

相信政策会越来越好,激励有志于乡村振兴的各界人才返乡创业、服务三农,为美丽乡村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9日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各种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帮助落后的农村脱贫致富。为了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让包括脱贫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朝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续前进,农村发展需要有志青年积极参与,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稍微偏远的农村居住人口减少,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长期以来,乡村中青年、优质人才持续外流,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素质偏低、老龄化严重等问题较为突出,大部分的农村50岁以内的年轻人几乎很少了,村内基本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年轻人基本靠上学、经商、务工途径离开农村,为了下一代有个好的教育环境划片入学只能把户籍迁到城区,虽然只是改变了户籍管辖属地,想再迁回原籍条件限制苛刻了(除公安机关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农村更迫切需要放宽返乡回原籍的户籍政策。 2022年1月5日上午,淄博市人民政府户籍新政除原来的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条件的人员以外,允许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的,以及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农村。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参考了南方经济活跃地区,特别是江浙福广四省的做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供领导研究参考: 1.首先该建议依法不适用因迁出原籍或户口虽未迁出,但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交纳城镇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人员。 2. 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要求,应当及时落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户口迁出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愿意回原籍落户居住并希望重新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辈属于本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后辈通过合法继承方式取得长辈遗留在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愿意回原籍落户居住并请求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后可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3.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急需或者作出贡献的农业科研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资金能够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愿意在本村落户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后可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加大鼓励农村青年回原籍落户,畅通农村青年参与原籍选举权的通道,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