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博山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农字〔2024〕9号 

 

各镇、街道,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博山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提高我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本区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农业农村系统地震灾害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自救应急救援工作。

1.4.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农业生产应急自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1.4.3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把地震灾害农业生产应急自救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总体规划,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分管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中心(科室)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2.2工作职责

2.2.1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农业生产相关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系统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自救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3)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4)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评估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2.2各镇(街道)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生产相关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本辖区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自救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3)负责本辖区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4)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业农村领域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评估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3.监测预警

3.1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与地震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地震预警信息。

3.2加强农业农村领域基础设施和重点部位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3开展地震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农业农村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各镇(街道)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开展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要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4.3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灾情报送

建立健全灾情报送制度,明确报送程序、内容、时限等要求。地震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核实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及时汇总分析上报。

6.信息处理与发布

6.1建立健全信息处理与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6.2地震灾害发生后,要加强与宣传、新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6.3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加强地震灾害农业生产自救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装备水平。

7.2加强地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8.附件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并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8.2预案更新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更新期限最长为三年。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博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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