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依据及监督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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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234G/2024-54427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一)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2、补贴标准: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60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5元。对病死牛、羊、禽、兔等其他病死畜禽,按照每集中处理1头牛折算成10头体长大于70厘米的猪进行补助,每集中处理1只羊折算成1头体长大于70厘米的猪进行补助;其他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含禽、兔、毛皮动物胴体、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按照每吨2200元进行补助。
(二)关于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7〕49 号)
2、补贴标准:猪,800元/头;奶牛、种牛,6000元/头;肉牛、役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骆驼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种牛执行;鹿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肉牛执行;鸽子、鹌鹑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禽执行;驴、螺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马执行。
(三)关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博山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版)》的通知
(四)监督渠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政策及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监督电话0533-4110269
监督地址:博山区县前街46号(博山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