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文机关
博山区科技局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387/2010-None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10-02-26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根据《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山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博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评审工作遵循科学技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
(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六) 在本区实施应用符合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所提供的科学技术鉴定证书以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为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重复发放,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小于奖金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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