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标题: 博山区科技局权责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387/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博山区科技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17
  • 字号:
  • |
  • 打印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博山区科技局 负责科技奖励相关工作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6003 行政处罚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博山区科技局 负责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技术合同等管理工作。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3700000206004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行政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