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021-516879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23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解读:《关于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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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 )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联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的通报》(博教体发〔2021〕31号)(以下简称《通报》),现对《通报》进行解读。

一、关于《通报》发布的背景

    为扩大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4〕14号)、《关于印发博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博教体发〔2020〕54号)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6〕82号)、淄发改发《关于延长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2019〕185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认定结束后联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印发《通报》。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