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山头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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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605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博山区山头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指南
为切实保证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公正合理、规范有序、及时高效地开展,避免出现重复资助和资助盲点现象,根据博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申请指南。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和标准。
山头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三档:A档为“一般困难”B档为“困难”C档为“特别困难”。
参照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80元/月/人)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5元/月/人)测算,确定我校认定标准。
所有孤儿、学生本人残疾患病、低保、建档立卡、单亲中一方亡故且抚养方无固定经济收入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住房家庭、城镇户口人均月收入在1320元/月以下,农村户口人均年收入在1.36万/年以下认定为C档;
城镇户口人均月收入在1450(含)元-1320(不含)元,农村户口人均年收入在1.53万(含)-1.36万(不含),且需要赡养无收入老人、多个子女就读情况认定为B档;
城镇户口:人均月收入在1650(含)元-1450(不含)元,农村户口人均年收入在1.75万(含)-1.53万(不含)认定为A档。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三、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6、农村家庭在城区购置60平方以上住房或在农村家中住房条件优越;
7、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收入稳定且无重大疾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
1、每年的9月份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起始时间。每年秋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确认、镇中心校批准备案的程序。
2、学校领导要在实际调查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公示;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校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心校认定和备案。各学校负责将相关档案材料存档保管。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组织各班级对已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复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并予以公示。对复议调整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并上报中心校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市区范围内转学的,应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转至新学校,转入和转出学校都要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并在一周内上报中心校备案。
2、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3、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学校要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
5、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党、政、群团等各级组织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学校级部主任及班主任要积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各项扶困助学政策的宣传和介绍,经常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7、学校要定期对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学校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格造成的“漏报”、“误报”现象,或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