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2026-55954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2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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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定性分析修正认定结果。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主动服务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通过主动比对、精准识别,实现“免申即享”;也要对其他学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积极引导其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三级。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长、政教处、级部主任、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人员等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凡是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认定依据和认定档次

(一)认定依据。认定工作须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指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7.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情况。

(二)认定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特殊群体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部分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承担大部分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但仍有部分缺口,需要资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提前告知、信息摸排、教育引导、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环节不漏、标准不松、程序规范。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全体学学生和监护人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等内容。

(二)信息摸排。开学后,学校通过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初步摸排,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布情况。班主任依据摸排结果,通过谈心谈话、电话沟通、家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

(三)教育引导。学校组织召开资助育人主题班会,加强励志教育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并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四)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淄博市学生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3)。如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提供相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且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提交《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校认定。

1.家访核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提交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附件4),留存家访照片

2.评议小组评议。班主任结合家访情况审核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附件5、附件6)和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综合评分。评议小组根据综合评分进行评价,并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访情况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档次,形成评议工作记录,报认定小组审核

3.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综合评分、家访材料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系统核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等,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形成认定工作记录,报学校审核。

4.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意见及核查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六)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通过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附件7)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