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六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2025-55199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六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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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 号),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三级。

   第二条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长、政教处、级部主任、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人员等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三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凡是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和突发意外情况除外);

   8、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六条 认定档次和认定依据、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 档)、“困难”( B 档)和“特殊困难”(C 档)三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二)具体各档次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89元/月/人)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77元/月/人),得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

城镇户籍:C 档(特别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 0-989元

          B 档(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 989-1485 元

          A 档(一般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 1485-1978元;

农村户籍:C 档(特别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 0-10524 元

          B 档(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 10524-15786 元

          A 档(一般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15786-21048元。

   (三)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特困供养、低保、重点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发放“一封信”,上好一节课,做好宣传、“家庭经济收入为主题”育人工作。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同时发放《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开学后给学生上一节本学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和以“家庭经济收入为主题”育人工作。

   第九条 学校部署认定工作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会议记录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

   第十条 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参照量化分值、家庭经济学生认定档次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消费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年级评议

   学校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对班级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结果报校级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校级评议

   校级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年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认定结果,统筹学校家庭经济学生困难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如师生、群众及其他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年级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学校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并填写《博山区资助信访接待记录表》。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认定细则由淄博市博山区第六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认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