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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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544649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0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博山区第一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扶办字[2016]71号)和《博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保证国家、省、市和区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厚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三级。平行班不足三个班实行校级与班级两级认定。
第三条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长、政教处、级部主任、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人员等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三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和突发意外情况除外);
8、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七条 认定档次和认定依据、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 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淄博户籍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二)具体各档次认定标准: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网上问卷,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制定。
参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24元/月/人)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1元/月/人)。我校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城镇户籍:C档(特别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0-1400(含)元
B档(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 1400(不含)-1500(含)元
A档(一般困难)人均月收入范围1500(不含)-1600(含)元;
农村户籍:C档(特别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0-14400(含)元
B档(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14400(不含)-14800(含)元
A档(一般困难)人均年收入范围14800(不含)-16000(含)元。
(三)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孤儿;
6、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7、重点困境儿童(包括事实孤儿,父母服刑、戒毒、失踪的儿童);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特殊困难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我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发放“一封信”,上好一节课,做好宣传、“家庭经济收入为主题”育人工作。
我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我校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时,也同时发放《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致全区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开学后给学生上一节本学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和以“家庭经济收入为主题”育人工作。
第十条 学校部署认定工作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会议记录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见证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1.每学年开学初,班主任组织全体学生或监护人按时认真参加网上问卷调查工作,如实填写相关内容。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提出申请,认真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特别提醒:(1)表中“家庭类型和负担情况详细描述”不能过于简单,要详细阐述致贫原因,具体到患什么病,花费多少钱等;(2)“家庭住房情况”和“个人大件物品情况”如实填写,不能空项;(3)“家庭当前债务情况”,没有的填“无”,不能空缺,“债务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填写“房贷、车贷”等,要详细说明欠债原因;(4)“申请理由”不能过少,要抓住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因素详细阐释清楚致贫原因,并与全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所填一致,不能空缺。3.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
1.各班级首先全面排查本班学生去年受资助情况:(1)是否存在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淄博户籍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子女等)。这批学生原则上要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如果这类学生不申请,须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书面说明理由,签字确认后,学校存档备查,并逐级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2)是否存在去年(高一:初中阶段)受资助今年不再申请的学生,须通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了解情况和原因,经级部汇总由学校资助中心写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中。(3)今年新申请的学生,仔细询问致贫原因和困难情况,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评审。2.班主任组建班级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附件3),注意签字和按手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2)中的认定指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3.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定量定性分析学生经济情况,初步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审核汇总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上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年级评议
学校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对班级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结果报校级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校级评议
校级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年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认定结果,统筹学校家庭经济学生困难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模板《博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表》。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年级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汇总信息上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认定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区属学校向区教体局资助科报送 《博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乡镇学校(园)以中心学校为单位,汇总后向区教体局资助科报送 《博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统计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我校也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并填写《博山区资助信访接待记录表》。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我校也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认定细则由博山区第一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认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