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教学基本规范 (试行稿)  
索引号: /2024-54861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教学基本规范 (试行稿)  

发布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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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教学基本规范

(试行稿)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的岗位责任意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鲁教基发 〔2015〕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一段时期以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提前制定的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从计划起草起步,依托计划有目的分步实施,终结于对计划达成度的考核。各类教学计划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系统地安排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不可缺少的计划文件,也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和主要依据。高质量的教学计划可以保障教学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有利于教师全面主动地考虑和科学系统地安排教学活动,正确处理教材之间和课次之间的关系,引导教师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落实高阶思维,从全局出发,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教学;同时还有利于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协助教师掌握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2.教学计划包括学校、教研组和教师教学计划。学校教学计划包括学年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计划,旨在对学校主要教学活动安排、教学改革、教研活动做出统筹安排,由学校分管业务校长,召集教导处、教科处及各教研组长共同制定,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教研组教学计划包括本学科各年级教学研究等具体安排,由各教研组长负责起草,经各年级学科教师商讨后组织修订完善,报分管业务校长审批后实施。教师教学计划包括学期教学计划和课堂教学计划,由教师制定,教研组审批后实施。

3.教师要通读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明确本学段、本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学段间及年级间教材内容衔接,梳理出本学期知识点结构图,同时向上向外适当延伸。要熟悉教材编写意图、特点、整体结构及具体教学内容,明确各章节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及联系,拟定教学进度、教学措施。

4.教师应根据学校要求按时上交教学计划,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授课,实际授课与教学进度应控制在3课时(含)内。

5.教师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不得未定计划组织教学。

第二章  教师备课

6.教师备课包括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教师应提前备课。任课教师在备课前,认真学习并正确把握所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深刻理解本学科的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认真研读教材,把握教材内容及结构,明确单元、课时教学目标,把握重点和难点。    

7.教师要重视重视学情分析,要重视教学活动的预设与生成;教学目标设计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8.教师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9.课堂作业、课外练习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差异性。

10.教案撰写应规范,课时教案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学情分析、教学活动及时间安排、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作业设计、教学反思等内容。

11.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或教研组组织的的集体备课活动,共同研究课程标准、教材和学情,确定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容量等,集体备课后应进行个人二次备课,以体现个体的教学风格。

12.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导处常规检查要求,按时上交个人备课等常规检查材料。

13.任课教师不得抄袭现成教案。

14.严禁任课教师不备课就上课。

第三章  课程开设

15.教师要严格落实中小学课程设置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课程改革和课程管理的有关精神,坚持推进课程改革,认真贯彻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16.教师要敢于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要积极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17.教师要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18.教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课程方案和学校课程表开展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随意增加或缩减课程、课时。

19.教师严格按课程表上课,调代课须报教导处备案,不得随意调课、缺课。

20.教师要遵循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不得无故压缩课程、增加教学内容及提高教学要求等。

21.教师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教学。

22.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全面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严禁超前教学、严禁超纲教学。

第四章  课堂教学

23.课堂教学是教师的中心工作,是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教师要树立“主动发展、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理念,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深入研究教法和学法,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充分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开发和培育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潜能和特长,引导学生学会学习,使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

24.教师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重视对学生动手操作、制作、演示与示范的指导,尊重学生经验,注重目标达成。要合理运用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等教学媒体辅助教学,积极探索现代教育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教学信息化。

25.教师应提前候课,应站立讲课,上课应衣着得体、不穿拖鞋、不化浓妆。

26.教师上课应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举止应文明、亲切、自然、大方。板书用字要规范,布局要合理,重点要突出,应做到清楚、工整。

27.课堂教学要井然有序,在教学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应坚持做好“每课一分钟安全教育”,即在下课前要利用一分钟时间对学生进行课间安全教育。

28.教师应坚持教学反思与总结,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学活动进行反思,剖析、总结教学得失。

29.教师上课及从事其它教学活动应当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

30.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拖堂,不得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将学生赶出教室。

31.科学教师应认真开展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教学,应按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各项实验材料,不得无故不报,不得以讲实验、画实验、看挂图、看视频等代替学生动手做实验。

32.严禁空堂,严禁教师酒后上课,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

第五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33.作业是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加深和加强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和巩固,进一步分析掌握相关的技能、技巧。任课教师布置作业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要精选习题,防止盲目练习,布置作业前教师要逐一自行先做。

34.实施分层作业。分层布置作业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业量进行分层,二是作业难度进行分层。分层布置作业时, 应该设计多层次的作业供不同层次学生选择,题型应由易到难成阶梯形。也可设置必做题和选做题以供学生选择,其中必做题要求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要完成,选做题允许学生不全部完成,或几个同学一起研究共同完成。可将作业根据难度由低到高分为C、B、A类, C类为基本题,紧扣当天所学的内容,主要目的是用来巩固新知; B类为基础题,这是针对一部分基础薄弱的学生布置的,浅显易懂,有利于他们获得成功的欢乐,增强学习的自信心;A类是发展题,这种题目有一定的难度,主要针对基础好的学生设计的,有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深刻性.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类型,也可以各种类型自由搭配,做到因人而异,各取所需.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35.教师应对学生提出明确的作业规范要求,应严格要求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做到卷面整洁、书写清楚。

36.对布置的作业,教师应及时进行“全批全改”,批改符号应清晰明确,评语或标记应有意义。 

37.作业批改结果应及时反馈,进行二次批改。共性问题应集体讲评,个别问题应单独交流,对于学有困难的学生,要实行“面批面改”,注重鼓励。

38.教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作业量,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语文、数学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其他学科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

39.为保障学生睡眠时间,学生完不成作业的,家长出具证明,教师不得追究学生责任。

40.禁止教师布置机械重复、照抄照搬的作业;禁止利用练习册和各种复习资料不加选择直接布置作业。

41.严禁由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

第六章  课外指导

42.课外活动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通过自觉自愿的、健康的实践活动,有效地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促进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适应学生多种需要和个性差异。

43.教师要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活动指导,将学生课外学习和实践纳入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课外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44.教师要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组织和指导课外活动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

45.教师要积极参与艺术、体育、科技、文学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活动。

46.教师要引导学生利用校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自然与人文环境等资源,广泛开展读书交流、自然观察、社会考察、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支持学生自主策划课外活动。

47.教师要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支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课程教学活动,监督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48.教师应积极开展家庭访问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习惯,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49.各班每学年要为家长开设不得少于8课时的家庭教育课程,教师不得干预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对学校、教师进行满意度评价。

50.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须报学校批准,严禁借用教学、实践活动等名义私自将学生带出校外。

第七章 教学评价

51.教学评价尊重学科特点,不同学科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倡导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鼓励教师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以及面试答辩等方式,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矫正和激励作用。包括体育、音乐、美术、选修课程(拓展性课程)等在内的所有课程,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实施好相应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提倡教师自主命题,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考纲、教材要求及学生实际,把握好考试的性质和范围,预定适当的难度系数,教师每学期至少自主命题一份。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由学校组织进行。

52.教学评价要采取科学、多元化的方式,要注重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53.教师要具备科学命题能力。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各类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试题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

54.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要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55.科学教师应认真考核评价学生实验能力,考核评价结果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56.教师应严格规范日常考试,可根据情况进行随堂检测。

57.教师应认真做好阅卷、讲评工作。考试结束后及时阅卷,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诊断教与学的情况。

58.教师应精心设计并上好测试讲评课,提高讲评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实施矫正教学,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59.教师应合理使用考试结果,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0.各班应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收集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践活动记录、标志性成果等全面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资料,不断丰富学生成长记录。

61.教师应科学呈现教学评价结果。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生的考试分数告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62.教师应服从学校的考试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不参加按学校统一安排的阅卷、成绩统计等工作。

63.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以等级形式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列名次。

第八章 教学研究

64.教学研究以促进教师、学生、学校的发展为宗旨,以新课程实施为导向,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为对象,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为主要活动形式,深入了解及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65.教师要加强业务学习。定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学科课程标准,关注教育教学新进展,科学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69.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针对教学问题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切实解决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积极撰写教学札记、案例、论文、论著等。

70.教师应要按时参加学科教研活动。教研组每周组织一次教研活动,每次活动要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每学期每位教师应担任活动主讲不少于一次,按时上交教研活动材料。

71.各教研组每学期开应展不少于三个主题研究活动,每次活动要做好活动记录,学校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72.不满三年教龄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评课应达到20节;三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听评课应达到15节;校长和负责教学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评课应达到30节。

73.教师应做好听课笔记和评议记录,应按学校教科研部门要求及时上交听评课材料,应加强与执教教师的交流研讨,鼓励开展校际间听评课活动。

74.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年应上一堂示范课或观摩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初;每位教师每学年上好研究课应不少于一节,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后;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上研讨课应不少于1节,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后。

第九章  教学管理

75.教师要服从学校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严格按照规范办学的要求开展日常教学工作,保障艺体类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国家课程和传统文化、环境教育、安全教育、等地方课程的开设质量。全体教师要提高认识,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理念,鼓励教师科学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国家课程的师本化、生本化实施。

76.教师应按时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教学工作材料,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学校的整体工作;无正当理由,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教导处布置的教学任务(含教学、教研、培训、比赛等)。

77.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每两周召开一次的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分析探讨教学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78.功能教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功能教室的安全、卫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填好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情况,应保证设备的运行良好。

79.实验管理员应准备充分,应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得私自出借室内的仪器设备。

80.教师上班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的活动。

8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社会培训机构或在社会培训机构上课。

82.教师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83.严禁病、事假期满,逾期不续假或不上岗工作。

第十章  教学管理部门职责

84.教导处、教科处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要充分发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对教学过程各要素加以统筹,使学校教学工作有序运行。

85.教导处、教科处要负责督促落实本规范的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对教学常规管理情况、教师教学常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明确违反规范的处理,及时反馈教师未按要求落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限期整改。

86.教导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制定课程表、科学排课,协调安排教师调代课,要定期检查和总结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立即整改,

87.教导处要通过宣传栏、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将学校作息时间、课程开设和学校总课程表进行公开,要通过明白纸、班级群、学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每一名学生家长,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88.教科处要根据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教学及课题研究活动,要扎实做好教师进修、培训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要负责组织开展学年或学期内的公开课展示活动,要完成学校安排的各学科主题教研活动,不得因安排不当造成公开课及各科教研活动不能顺利开展。

89.教导处、教科处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要按时上交学校布置的各项材料,不得因安排不当造成上级催报或通报。

90.教导处要落实教学常规检查,对学校教学基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全覆盖、无缝隙检查指导,每周巡课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章 事故认定

1.“要”,表述引导性,倡导性,目标指向描述性情形。一般用于对既定目标的引领和倡导,鼓励性范畴,违背本情形语句,一般定性为不积极,不创新,无标志性进展和动作。

2.“应”或“应当”,表述义务性规范,表述无条件义务执行和遵守的情形。违反应当,一般定义为做出了不应当的行为,定性为教学失误。

3.“不得”、“禁止”,二者含义相同,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须,可用于肯定性描述语句,定性为禁止的对立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存在“不得”中的行为,定性为一般教学事故;“禁止”或“严禁”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存在“严禁”中的行为,定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学校领导会同教导处、教科处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对违反教育法规、政策的行为,要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对学生造成学业损失或身心伤害的教学事故要根据《域城镇中心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成立学校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业务校长为主任,成立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由教导处、教科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工会及办公室联合组成。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2.教导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3.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核定。
4.教导处对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5.教导处将处理结果备案。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发生教学失误的责任人,扣除相应团队考核得分,并由教导处备案。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导处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交教导处备案。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深刻检查并交教导处和分管校长备案。

4.一学期内,累积发生3次教学失误,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累积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般教学事故重犯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事故报告程序
     1.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2.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所在年级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年级组长签字后送交教导处。
     3.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年级组长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教学事故提交学校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讨论并认定。

5.学校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给予回复。

第十三章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施行。

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