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章程
索引号: /2026-55738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02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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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章程

(2023年8月23日经学校十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1日经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序言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始建于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由知县盛津颐以范泉书院及怡园西苑为校址,创办官立高等小学堂,这是考院小学的开端。1912年更名为博山县立第一小学,1934年名为博山县立考院小学。1949年建国后更名为博山市公立第一小学,1951年更名为淄博市第一小学,1955年名为博山区第一小学,1958年名为新建二路中心小学,1971年名为新建二路学校,1992年更名为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沿用至今。考院小学是山城最早的“新学”,是传播新文化的前沿。在此之前为清青州府乡试地,故名考院。

学校坚持“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多彩成长”的办学宗旨、“让每个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的办学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围绕“博雅 多彩”的培养目标,提供适合学生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位于博山区中心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由淄博市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举办,隶属淄博市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淄博市博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划片招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平等分班,均衡配备师资。学制五年,学校规模为20个教学班。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多彩成长”的办学宗旨,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围绕“博雅 多彩”的培养目标,提供适合学生的教育。办学目标为建设“博雅考院”,坚持“博雅多彩”教育理念,努力创办一所管理规范、课程丰富、特色鲜明、学生喜欢、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博山区窗口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让每个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学校精神为“博雅多彩”,“博雅”意为学识渊博,品行端正,出自:①《后汉书·杜林传》:“博雅多通,称为任职相。”②《明史·李默传》:“ 默博雅有才辨,以气自豪。”③鲁迅《朝花夕拾·后记》:“不知海内博雅君子,以为如何?”

“多彩”意为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为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使学生有一个多彩快乐的童年。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学而时习之。学校校风是博学、尚德、文雅、求真。学校教风是博学、善思、实践、创新。学校学风是乐学、静思、合作、探究。

第八条  学校的校徽为,是“考院小学”拼音第一个字母的变形。动感的椭圆形表现学校是教育的园地,学生是未来的希望。绿色象征活力,表达美好和谐的发展。白色为底,代表教育的平等与教学的无私,如日光照耀万物,使学生茁壮成长。红色代表生命的活力,像欣欣向荣的幼苗努力迎向朝阳。

学校校庆日10月20日。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织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等群团组织,聚焦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主责主业,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政管理、组织人事、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发展素质教育,完善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实施途径,构建“时时、处处、人人”新时代高品质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心理、网络等各场域良性互动的全环境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及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立足本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注重整体规划,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深化育人方式改革,构建特色育人体系,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树立“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深化体教融合,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机制,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建立日常参与、体质测试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面向人人的美育育人机制,深化美育综合改革,遵循美育教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特色发展,加强美育与各学科的渗透与融合,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美育课程。

第三十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建立少代会制度。定期召开少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少先队干部,开展红领巾议事厅、红领巾小提案等活动,保障少年儿童民主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学校特色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体现多元化、系统化,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方协同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分结果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等。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发挥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扬、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申诉。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依据家长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或依托各级研学实践基地,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

对接学校所在社区少工委,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87.28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各类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后通过草案,学校党组织会讨论审定,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