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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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01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校规校纪

发布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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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校规校纪

总 则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好学创新的意识,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特制定《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校规校纪》。

本校规校纪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是全体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应依据本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日常规范

学生管理

第一条 仪容仪表

(一)讲究卫生、衣帽整洁、不穿奇装异服。

(二)养成个人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染指甲。

(三)衣着整洁大方,男、女生不烫发,不染发,不佩戴首饰、不穿拖鞋和奇装异服。

(四)无特殊原因不化妆,不佩戴首饰或其它装饰物。

(五)学生周一、周二、周四、周五须穿校服,少先队员在校期间佩戴好红领巾。

第二条 文明礼貌

(一)做到言行有礼貌,会使用文明用语,任何场合都不讲污秽语言。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见到老师或来宾应主动问好、敬标准队礼。

(三)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应冷静解决,不动手打架。在场同学应调节、平息矛盾、不起哄、不挑拨。

(四)禁止通过言语、暴力、社交、曝光隐私等方式欺凌同学。

(五)不得私自进入教师办公室,如有事需要进入,必须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入;在老师办公室不得有喧哗等影响其他老师工作的行为;如有违反,在场老师均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条 清洁卫生 

(一)禁止带零食到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二)保持桌洞内清洁整齐。不随意撕碎纸屑。

(三)按时值日,清扫分包区域。  

(四)自觉捡起地上垃圾并放进垃圾桶,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爱护公物    

(一)不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刊板装饰等。

(二)不在墙壁、门窗等公共物品上乱刻乱画和涂抹。

(三)不碰墙面开关和安全阀门。

(四)借阅图书要及时归还,保证图书整洁,不乱写乱画。

(五)不翻越窗户,踩踏桌凳。

(六)班内的清洁工具要爱护,使用后放回原处,不乱拿别班的清洁工具。

(七)借用公物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使用后及时归还,放回原处,凡损坏公物的必须修补或照价赔偿。  

教学管理

第五条 课堂常规

(一)上课预备铃响,学生应立即有秩序地进入教室。

(二)安静就座,摆放好学习用品,静候老师。值日班干部要督促检查。

(三)迟到的同学应在门口立正喊“报告”,经老师示意后,才进教室。

(四)上课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思考,踊跃回答问题,做到脑到、眼到、耳到、手到。

(五)回答教师提问应先举手,教师示意后方可起立回答,回答完毕再坐下,未经允许不随意发言。

(六)回答问题时要用普通话,声音响亮。

第六条 课间常规

(一)课间不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走廊不逗留,轻声慢步靠右走。

(二)课间不在教学楼内打球、踢球,不进行剧烈活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三)不得随意进出其它班教室。

(四)上下楼梯靠右行,不跨两级楼梯,不滑楼梯扶手。

第七条 课后服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课后服务,不迟到,不早退。

(二)听从校内或校外辅导员指挥,遵守纪律,守秩序。

(三)爱护课外场所设施,保护环境卫生。

第八条 两操要求

(一)眼保健操要安静认真做,做到穴位准、手法对,用力适当,坐姿端正,不做其它事情。

(二)课间操时间所有学生要迅速离开教室,到达本班集合地点。

(三)整队时做到快速、安静、整齐。

(四)做操要精神饱满,动作规范有力,不打闹、不说话。

(五)课间操不无故迟到、缺席,未经班主任请假不能留教室。

第九条 出勤纪律

(一)教师对学生上课、两操、班会等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二)有事或生病必须请假,学生中途回家必须班主任批准请假,家长签字后方可离校。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升旗仪式:每周一参加升旗仪式,集合做到快、静、齐。按学校制定的路线走,不拥挤、不乱跑和插队。参加升旗仪式时,要立正、面向国旗行注目礼或队礼,不随意讲话、不交头接耳。早上到校时,听到国歌响起要立即立正站好,并面向国旗高唱国歌,少先队员行队礼,未入队学生行注目礼。

第十一条 校内活动:积极参加读书节、科技节、体育节、文化节等学校组织各种活动,遵守活动秩序,听从指挥安排。

第十二条 校外活动:要遵守活动纪律,听从带队老师指挥,不得擅自离队或单独行动。注意安全,爱护活动场所的环境和设施。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不在楼内奔跑追逐、嬉戏打闹。

第十四条 不到具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危险性游戏。不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子、棍棒、打火机、激光笔等)到校。

第十五条 不带玩具、手机和电话手表等物品到校。    

第十六条 注意网络文明、不信谣不传谣。

第十七条 注意饮食安全,不吃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保持营养均衡。

第十八条 运动时注意自我防护,提前进行热身,遵从老师指导。

第十九条 注意用电安全,不随意触碰墙上开关、电闸等。

第二十条 雨雪天注意防滑,不追逐打闹。使用安全雨伞。

第二章 教育惩戒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或高年级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执纪委员会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六)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    

(一)考院小学执纪委员会 执纪委员会是学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依法惩戒的机构。

组长:陈卫刚

副组长:魏汝伟 任婷婷 马垒

组员:孙凤娇 各级部主任

(二)成立学生教育保护与辅导工作机构,负责惩戒后学生心理辅导和跟进工作。     

组长:任婷婷

副组长:孙凤娇

组员:各班主任、心理教师

 

第三章 惩戒限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3遍以上反复抄写及过量,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四章 申诉听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可以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依照流程向学校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淄博市博山区考院小学

                        202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