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区池上镇中心学校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评审、发放实施细则
索引号: /2025-55293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池上镇中心学校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评审、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16
  • 字号:
  • |
  • 打印

博山区池上镇中心学校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评审、发放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教育资助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本原则

1.精准资助原则: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保障资助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社会资助项目:在满足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条件基础上,部分社会资助项目可能根据资助方要求,对受助学生的学业成绩、品德表现等方面有额外要求。如资助方希望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则在同等经济困难条件下,优先考虑成绩优异、品德良好的学生。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排除条件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非突发必要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因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且无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情况可酌情考虑);

存在生活奢侈浪费行为,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标准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二)社会资助项目标准

社会资助项目标准根据资助方的意愿和捐赠协议确定。例如,某企业设立的专项助学金,规定每年为每名受助学生提供2000元的学习生活补助;某慈善机构针对特殊困难学生,除给予资金资助外,还提供学习用品、课外辅导等实物及服务资助。具体标准在发布资助项目信息时予以明确。

四、评审流程

(一)政策宣传与通知发布

1.每学年开学初,学校通过校园公告栏、班级群、家长会等多种渠道,向学生及家长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政策,详细说明资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流程、评审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等内容。

2.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及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助项目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及时传达给全体学生及家长。

(二)学生申请

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相关社会资助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包含学生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说明、申请理由等内容。

2.学生需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脱贫家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资助时提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证明(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等。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学生,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并由学校进行实地走访核实。

(三)班级评议

1.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2.班级评议小组对本班级申请资助的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学生日常在校消费行为(如穿着打扮、学习用品等)、学习表现、品德行为等因素,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评议。评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的陈述和解释。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本班级拟推荐的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如有),并填写《班级资助评议记录表》,详细记录评议过程和结果。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述、拟资助档次等,但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班级评议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四)年级审核

1.各年级成立由年级主任、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年级审核小组。

2.年级审核小组对本年级各班级报送的拟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准确性以及资助档次的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部分学生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

3.年级审核小组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本年级拟上报学校的资助学生名单,并填写《年级资助审核记录表》。拟上报名单在年级范围内进行适当方式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校级认定

1.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各年级报送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结合学校资助名额、资金预算等情况,提出本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方案,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初步名单及资助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类型、拟资助金额等,但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助学金部分)及学校资助管理档案库(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均需录入)。同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受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备案。

五、发放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

1.上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助学金资金拨付到学生社保卡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及时查收。

2.学校为每位受资助学生办理专用银行卡(原则上为社保卡,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保卡,可办理其他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严禁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发放成功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查收,并要求学生或家长在《国家助学金发放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对于因特殊原因(如学生银行卡丢失、信息错误等)导致资金发放失败的,学校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资金尽快发放到位。

(二)社会资助项目发放

1.社会资助资金到账后,学校应按照与资助方签订的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发放。一般情况下,对于资金类资助,参照国家助学金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对于实物类资助(如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学校应组织统一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由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

2.部分社会资助项目可能要求资助方直接与受资助学生对接发放资助资金或物资,学校应积极配合资助方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资助发放顺利进行,并及时跟踪了解发放情况。同时,学校应要求资助方提供发放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六、监督与管理

(一)档案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对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从申请、评审、公示到资金发放等全过程产生的纸质及电子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班级评议记录、年级审核记录、校级认定材料、公示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学生签字确认表等。

2.学生资助档案按照学年进行管理,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信息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资助项目信息、资金发放信息等,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资助情况一致。

2.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限定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严禁泄露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对于因工作需要查询和使用学生资助信息的人员,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明确其保密责任。

(三)监督检查

1.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工会、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资助工作监督小组,定期对学校国家助学金及社会资助项目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评审程序合规性、资金发放及时性和准确性、档案管理规范性等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责任追究

1.对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及家长,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生所在村(居)委会,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申诉处理

1.学生及家长对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班级评议小组、年级审核小组或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

2.接到申诉的部门或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如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及地方新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法规相冲突,以国家及地方新政策法规为准。

2.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名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