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区2024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索引号: /2024-54410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2024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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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205)和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控辍保学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控辍保学“常态清零”目标,现就2024年控辍保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持续做好在籍学生情况统计工作

各学校要对照学籍名单做好在籍不在校学生情况统计工作。因故请假的,要履行好请销假手续,收齐家长签字假条,对于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能返校的,要及时了解原因,必要时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休学手续。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于无故离校超过2周的,学校要将其作为疑似辍学对象重点关注,并安排专人跟进,做好关爱劝返工作后销号处理。各义务段学校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该项工作,认真填写《失学辍学儿童少年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并及时汇总,留档备查。建立长效机制,各学校要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每周根据统计情况更新《统计表》,并于每周五下午500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基教科邮箱。

二、扎实做好常态化控辍保学摸排工作

区教体局将协调各镇(街道),指导义务段学校按照服务片区,扎实开展逐村(社区)进行摸排,重点对义务段适龄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孤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在籍情况进行摸排,并认真填写《控辍保学摸排情况统计表》(附件2)。对于摸排出的有学籍不在校、未入学的义务段适龄儿童少年,要及时统计到《统计表》,“一人一案”制定劝返工作台账,销号处理。对于不具备学习能力或延缓入学的义务段适龄少年,要留好完备的佐证材料。各学校要明确各村(社区)的摸排责任人,实行《控辍保学摸排情况统计表》摸排责任人和村委(居委会)相关干部双签字确认制度。区教体局将组织各学校与各村(社区)于4月中旬前完成逐村(社区)摸排,摸排结果双签字后,各学校留存一份,区教体局留存一份,报市教育局备案一份。

三、切实做好失辍学儿童少年劝返工作

对于统计和摸排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辍学和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各学校要按照“三细三实”原则逐一建立劝返档案,即原因分析细、劝返过程细、数据资料细,数据登记真实、过程记录真实、材料齐全真实,并按照《义务教育劝返复学具体情形工作指引》(附件3)要求,做好复学(入学)劝返工作。区教体局将定期对控辍保学工作进行调度,并将该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联系人:蔡文轩  联系方式:4297712

邮箱:4297712@163.com

 

 

 

附件

义务教育劝返复学具体情形工作指引

 

一、非真实性失学辍学案例排查工作指引

下列儿童少年已经登记为失学辍学(疑似)的,完善相关证

明材料后,可以作为非真实性数据进行核销。

(一)年龄不符的

对象:实际年龄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人或户主或者学生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年龄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作出结论。经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后,不再是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在管理平台申请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后的户口信息等

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二)户籍重复的(含迁出未注销的)

对象:有2个及以上户籍登记信息或迁出仍未注销现户籍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人或户主或者学生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依规注销重复户籍,在管理平台申请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户口登记机关重复户籍注销信息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三)失踪失联的

对象:因各种原因失踪失联,无法查找去向和就读情况的。

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经公安部门核查确为无法查找的,在管理平台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失踪失联确认信息情况说明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四)实际死亡的

对象:已实际死亡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凭相关死亡证明资料,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将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五)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

对象:重度残疾不具备学习条件的。

措施: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从严掌握。经鉴定确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证明(证明材料要有专家组人员签字和所代表部门盖章)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六)实际就读无学籍的

对象:实际在省内外学校就读,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但无学籍

的。

措施:由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汇总,由省教育厅组织核查。在省内就学的,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学籍;在省外就学的,函商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帮助建立学籍,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建立后的学籍信息。正常学籍建立后,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学生正式学籍号、身份证号等信息

资料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七)因特殊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正常休学)的

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请延缓入学或正常休学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者学生本人,按照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休学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学籍所在学校进行跟踪。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意见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二、失学辍学特殊案例劝返工作指引

对普通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就近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措施。对于已经超出小学适龄阶段(年满12周岁)反复辍学、监护人拒不履行义务教育送教义务的,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保障教育,并记入工作台账,做好随访跟踪。

(一)引导至中职学校接受教育。

对象:辍学时间较长(连续辍学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从未上学、反复辍学或极度厌学等,且三次以上劝返及思想教育无效果的。

措施: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被劝返对象本人同意,安排至中职学校接受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思想法制教育、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入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