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关于做好2023年度淄博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23-54403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淄博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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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淄博市中小学教师、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知

淄教人字〔202321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直属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358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系列和申报范围

1.中小学教师系列。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教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全市在基层中小学(含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一般为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基层中小学(含幼儿园)清单目录以各区县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备案的为准。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全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教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4.实验技术系列。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技术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呈报方式和呈报时间

1.教师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填报参照《淄博市职称评审报名手册》(2023年度)。

2.各区县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实验技术人员职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通过区县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呈报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时间详见附件1

3.各区县中小学一级教师申报材料报所在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时间自行确定。

4.各项工作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1031日(以业绩材料公布文时间为准)。

三、推荐条件和评审政策

1.各系列职称评审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评价条件执行。中小学教师系列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231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系列按照《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规定的条件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按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实验技术人员系列按照《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鲁教师发〔20194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其他有关政策按《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按要求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要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要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要完善评价方式,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要向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3.根据“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等申报条件,严格评审程序和标准,评审数量原则上应在2022年度基础上从严控制”的要求,2023年度评审继续从严掌握,对区县和市属学校、单位分配的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申报名额参照2022年度。

为确保评审质量,申报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讲师正高级职称的,要以区县为单位采取试讲、答辩等方式,组织开展申报人综合评价测评推荐,并将推荐人选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A为最高等次,ABC等次占比原则上各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5%,推荐人数少于3人的按照测评水平填写相应等次)。试讲和答辩环节须聘请异地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全程录像,录像体现推荐专家镜头,画面清晰,并将参评人员试讲答辩视频统一进行录制后制作成光盘。视频格式为mp4flv等格式,视频大小不超过300M。视频文件命名方式:“区县(学校)代码(2位)+序号(4位)+身份证号”。综合评价测评结束后,填写2023年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情况一览表,连同试讲答辩视频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要求,为确保评审质量,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参评中级及以上中小学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各区县应当采取试讲、说课等方式,组织开展申报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按照申报层级、学段、学科将推荐人选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A为最高等次,ABC等次占比原则上各不超过推荐总数的30%,推荐人数少于3人的按照测评水平填写相应等次)。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须全程录像,体现推荐专家镜头,画面清晰,并将参评人员试讲视频统一进行录制备案。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结束后,填写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中级、副高级职称推荐情况一览表,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5.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评审结果由所在学校自主使用。

四、严格正高级教师评审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等申报条件。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筹管理,统一材料复核、统一申报条件、统一评审工作截止时间,1115日前各区县按要求完成正高级教师推荐初选、材料审核工作,将申报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评审表、代表性成果、任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议情况、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教研工作分析报告)、教学能力考核评价的试讲答辩视频(含评价等次)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核后,按要求上交省教育厅复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维护教师权益,抓紧部署推进2023年度中小学(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推荐相关工作。各区县要加强职称评审政策的学习解读力度,2023年度职称评审政策有新变化、新要求,必须切实领会把握好政策精神和实质,严格贯彻落实到位。各区县评审的系列职称,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需要延长评审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请各区县于1010日前,将2023年度职称工作总体方案(须明确时间节点及工作部署)加盖人社、教育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电子邮箱。

2.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教师职称竞聘推荐评审工作,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广大教师非常关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规范推荐申报程序,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落实好推荐办法的制定和“六公开”“两公示”制度等关键环节,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申报推荐公示制度,推荐人选确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未经公示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上报。从严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异议期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实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校校公示”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评审期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选派工作组对各地评审工作进行巡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

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教育局人事科:王亚男,电话:3180471

邮箱zbjyjzczy@zb.shandong.cn

 

附件:2023年度中小学中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时间表

 

 

 

 

 

 

 

附件

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时间表

 

系列及级别

报送单位

系统材料

上报时间

纸质材料

报送时间

中小学中级,中职初级、中级,实验技术初级、中级

市属单位(学校)、各区县

111

114

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

市属单位(学校)、各区县

1115

1117

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副高级

张店区、临淄区

124

129

沂源县、高青县

124

1210

高新区、淄川区

124

1211

市直单位(学校)、文昌湖区

124

1212

博山区、经开区

124

1213

周村区、桓台县

124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