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2022年特殊群体入学优待政策
索引号: /2022-532313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特殊群体入学优待政策

发布日期: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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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特殊群体入学政策

 

一、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1.严格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26号)相关要求,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区域内学校实际承载能力,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依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学校学位情况,坚持以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置到相应学段学校入学,学生入学后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经审核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其各项收费及待遇与本地学生相同。小学毕业后需继续在博山区初中学校就读的,依据当年招生政策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段学习后,按博山区当年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原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段学校。

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文件精神,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对接,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各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各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留守儿童档案建设,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同时,注重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确定具体帮扶方案和人员,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入户家访,用好留守儿童关爱室,组织关爱帮扶活动,重点做好无人监护、无户籍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残疾儿童入学工作

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扩大随班就读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保障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轻度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一人一案”办法,逐一落实教育安置,使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省定标准。

2.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照我区公办学校入学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盲、聋等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特教中心报名。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各义务段学校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积极落实融合教育理念,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要积极探索线下诊断评估与线上指导家长相结合的家校共育模式,构建送教上门为主、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教育方式,并纳入学籍管理。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发挥骨干队伍和技术指导核心作用,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协同随班就读学校做好技术指导。除经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深刻认识解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两不愁三保障”,严格贯彻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建档立卡适龄儿童信息共享机制,各学校要重点关注本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五、体育后备人才入学工作

严格贯彻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按照《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山区改革竞技体育学校办学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博政字〔201844号)文件要求,由体育综合科结合中小学常规体育训练活动,统筹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严格按照程序确定招生计划及培养专业,制定选才方案、后续培养方案及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

六、各项教育优待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优待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18号)执行。

对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段学校,按照《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文件要求安置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