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义务教育学校延缓入学、休学相关政策
索引号: /2024-54351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义务教育学校延缓入学、休学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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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义务教育段学生休学政策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