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及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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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351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博山区2024年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及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延缓入学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休学政策: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三、政策解读:
延缓入学: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8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填写《博山区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审批表》,提出延缓入学申请,由各学校汇总后报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审批。
超龄儿童入学须主动向招生学校说明,由招生学校安排专人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学生进行全国学籍信息检测,确认无学籍后再发放《入学通知书》。
休复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近期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在接到学生休(复)学申请当天报学校学籍管理员处,学校学籍管理员审查同意后,从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打印《休学复学审批表》(一式两份),交给学生班主任,班主任指导学生及家长填写《休学复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后交到学校学籍管理员处,学籍管理员在收到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籍冻结时间为8个月),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续办休学手续应先办理复学,再重新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满8个月即可在学籍平 台中 办理复学。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进行其他学籍异动。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休学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五、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政策咨询: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0533-429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