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调整后教育和体育局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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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51827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办理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可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三、申请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淄博市民免提交,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原件。
5.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交):原件。
6.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交):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博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对网上申报的申请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 审核:教体局行政许可科组织专家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办结:行政许可科审议批准后,对审核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的文件规定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组织人事科69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0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二、办理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三、申报材料
申报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办结:下发批文。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职教科22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3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符合残疾学生(儿童)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补助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各省(区、市)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特殊教育学校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中央财政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 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三、申报材料
减免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确定减免名单:从扶贫、残联、民政等部门获取相关特困学生名单,核对学生在籍、在校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比对。幼儿们免收保教费:幼儿园免收学生保教费。补助幼儿园:核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金额,发放资金到相关幼儿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教育法》:《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对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幼儿园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幼儿园组织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办结:办理资助卡,发放助学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1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经认定的义务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报材料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幼儿园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学校(幼儿园)组织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办结:办理资助卡,发放助学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申报材料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幼儿园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对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办结:发放免学费补助到学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经认定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报材料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幼儿园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幼儿园)组织家访和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结:发放助学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教育法》:《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经认定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报材料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中职学校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家访和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结:发放助学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教育法》:《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申报材料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补助给学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7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因死亡、失踪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申报材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组织镇街道、村居、学校强化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办结:对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贷款学生进行救助。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65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口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三、申报材料
附7-1:山东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发动镇村进行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审查学生是否是农村建档立卡家庭,是否在读在籍高校学生。办结:对符合免补规定的学生发放免补资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国,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口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资助科226室
网络咨询:http://xszz.sdei.edu.cn:82/
电话咨询:0533-4297716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投诉: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投诉:0533-4297709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取得相应成绩。
三、申报材料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成绩进行审核。审核:对申报材料、标准进行审核。办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8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申报材料
相关身份证明或成绩证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高校学生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印发培训通知:明确培训项目、时间、地点、报名条件等。组织培训、考核: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培训、考核。颁发证书: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申报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受理相关材料并据实办理。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组织人事科696室
网络咨询:https://ukey.jszg.edu.cn/portal/home/auth/certLogin
电话咨询:0533-4297710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附可行性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身份证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住所证明、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表格、《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结:对相关条件和材料审核后,出具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1837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履行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三、申报材料
修改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住所:住所证明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变动和理事会成员调整相关表格、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捐赠承诺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登记申请表、理事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结:对相关变更事项材料审核后,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1837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申报材料
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印章及未使用完的财务凭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注销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理事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清算审计报告。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结: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70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1837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三、申报材料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备案表、房产证(不动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并购、加盟、连锁品牌的相关资质证书、并购、加盟、连锁品牌基本情况、并购、加盟、连锁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学前教育科23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289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三、申报材料
备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材料受理。审核:作出决定。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职教科22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3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省教育厅下达年检通知。
三、申报材料
年检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审核。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5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职教科22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3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变动。
三、申报材料
备案制度标准。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审查归档。。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职教科22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3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申报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山东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职教科22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3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申报材料
申诉书、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本人身份证明[ 淄博市民免提交,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申诉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诉人作出《受理通知书》,对被申诉人作出《答复意见通知书》。审核:拟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办结:作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政策法规科68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118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三、申报材料
教师申诉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材料。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政策法规科68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118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即可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申报材料
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通过网上、邮寄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结: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政策法规科64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09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材料目录
主动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四、办理流程
制定反兴奋剂宣教方案、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根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组织开展健身宣讲志愿服务。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落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符合各单项赛事规程中的规定参赛资格。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时间;地点;项目。组织实施:组织方案实施。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四条 “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1837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以到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公共体育场地开放申请。审核:对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开放要求进行审查。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1837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材料目录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查阅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办公室648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09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山东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
三、材料目录
身份证[ 淄博市民免提交,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证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接收办理人材料。审核:审核办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出具报到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办结: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三)高校学生处。指导全省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负责编制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3.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三)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我省毕业生到我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省内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我省毕业生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省外毕业生来鲁就业的,登陆“信息网”“就业网”进行网上登记,其就业手续由求职意向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具体就业手续,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由各级教育相关部门办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组织人事科69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0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材料目录
办理人与学生的管理证明、办理人身份证证明、学籍业务事由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审阅材料。办结:办理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206室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97712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锻炼标准赛通知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明确时间;地点;项目。组织实施:组织方案实施。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制定计划、监测:受测者提出监测申请;对受测者身体状况进行审查;开展监测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和中小学体育课程实施情况监测制度,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将体育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赛事活动 :1.申报的赛事活动须适合大众参与、便于组织开展。 2.原则上办赛区域覆盖3个地市以上,且已举办过两届及以上,无不良事件发生。 申报主体 :1.在民政部门注册且年检合格的协会、俱乐部。 2.在工商部门注册且无违法行为的体育赛事公司。 3.新闻媒体。 4.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
三、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博山区教体局窗口。审核:博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补齐补正通知书。办结:行政许可科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者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博山区中心路114号区教体局体育综合科
网络咨询:http://zbbszwfw.sd.gov.cn/bs/public/index
电话咨询:0533-4258715
九、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十、监督投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