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特制订此格式文本。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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