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 ||
---|---|---|---|
索引号: | /2019-18279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博山区教体局及其执法机构将教体行政执法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条
教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教体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教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应当主动将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公示教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教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九条
教体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条
教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教体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作该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教体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