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教体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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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52296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博山区教体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本部门)。
一、抽查时间安排
2022年抽查计划在12月份前完成。
二、抽查事项
(一)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牵头科室: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科
配合科室:各有关科室
抽查对象:全区校外培训机构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
牵头科室:安管科
配合科室:各有关科室
抽查对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三)对中小学教学和教辅用书的检查
牵头科室:基础教育科
配合科室:各有关科室
抽查对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四)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检查
牵头科室:基础教育科
配合科室:各有关科室
抽查对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检查
牵头科室:语委办
配合科室:各有关科室
抽查对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三、抽查实施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工作抽查要求,依托双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二)抽查公示。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检查工作平台,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抽查后续处理。利用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督导各学校(机构)规范办学的常态管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3月9日
2022年度博山区教体局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 科室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1 |
中小学教学和教辅用书检查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 |
区教体局 |
基教科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2022年 4月至 5月 |
2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
区教体局 |
基教科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教育组织教学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2022年 4月至 5月 |
3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区教体局 |
职教科 |
校外培 训机构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2022年 7 月至12月 |
4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区教体局 |
安管科 |
各级各 类学校 |
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三防”设施配备情况、食堂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舍安全、预防溺水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2022年 7月至12月 |
5 |
对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公布)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区教体局 |
语委办 |
各级各 类学校 |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2022年 9月至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