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经济开发区

各村、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博山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博政办发【2013】38号)文件要求,制定《开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3〕19号)要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进一步整顿办矿秩序,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范围
    开发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其中,达不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规定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全面停产整顿,国土、安监及公安部门分别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
    二、整顿目标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维护正常开采秩序,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整顿重点
    (一)非法开采的。一是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二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四是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五是以开采《采矿许可证》批准矿种为名,开采煤炭的(金属矿产开采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的除外)。
    (二)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四)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五)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四、整顿措施
    (一)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对照整顿内容以及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系统、作业环节、岗位全面进行自查,整改合格后,写出自查整顿报告,向开发区安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根据省有关要求,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将由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做出关闭矿山决定、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
    (二)严格验收。区政府将将统一组织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安全专家,对照整顿内容(见附件2)对非煤矿山进行逐矿验收。对达不到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和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经验收符合整顿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的,由区政府出具验收结论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按规定于2015年年底前实施关闭。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未按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经验收达不到整顿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的,依法实施关闭。对存在超层越界、粘土矿采煤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一律实施关闭。
    五、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关闭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开始, 2013年9月30日结束。
    六、工作要求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辖区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督查、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整顿工作要求,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贯彻落实方案。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迅速深入学习和领会本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切实保障方案的落实,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整顿关闭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到位。开发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效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向社会公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致使未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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