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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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5X1/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 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精神和《国 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 企业〔2016〕194号)、《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6号,以下简称两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 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根据两级《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动态管理的规定, 国家和省级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获评国 家示范基地和2017年度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 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一式三份申报材料。两级基地均需报送对应的《汇总表》(见附件1、4),按照两级《管理办法》提报申报材料。国家级基地需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省级基地需填写《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5)。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电子申报材料上传至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 //www. smesd. com. cn/)相应申报窗口(5月10日至5月21日开放接受申报)。
四、根据《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各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和检查情况,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
联系电话:413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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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