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公安分局
标题: 关于改善博山城区人文环境的(关于城区养狗规范化)建议
索引号: /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0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公安分局

关于改善博山城区人文环境的(关于城区养狗规范化)建议

发布日期: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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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博山城区人文环境的(关于城区养狗规范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犬吠扰民的问题不断地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群众的重视和关注,加强养犬管理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新的养犬管理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养犬管理在强制执行力度上被弱化,导致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约束养犬行为效果不理想。

在我市未正式出台《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前,分局把养犬扰民、伤人事件已经纳入110接处警、街面巡逻,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工作中,及时出警调查,及时取证处理,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采取教育、规劝、警告和处罚等措施,切实维护我区养犬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所管辖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对于该类警情,我局值班民警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寻找噪音来源,正确区分噪声的类别,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其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噪音扰民行为,要进行耐心劝说,督促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或者消除噪音。对于劝说、制止无效的,当场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改正,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噪音源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要请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对于经警告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今后,公安机关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密切与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2021年5月6日

        博山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2021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