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725/2023-53472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9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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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设定依据 牵头责任科室 备注
1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2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项目协调推进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  
3 对已开工企业投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 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工业与创新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4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5% (已开工项目), 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 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发展科、农村经济科、社会发展科、工业与创新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5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六条:“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六条:“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三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6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企业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7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发展和改革局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能源发展科,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  
8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9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企业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10 粮食库存检查 企业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11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企业 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