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桔梗出口初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的建议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725/2020-510867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桔梗出口初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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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桔梗出口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是:桔梗作为保鲜蔬菜初加工产品,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流程,从原料储存、加工、包装、成品储存、加工、包装、成品储藏都处于冷藏状态,其加工过程基本上为全程冷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年93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业用电政策,您认为桔梗加工也应享受农业用电政策。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答复意见如下: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35号)第一部分电价政策规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第二部分其它事项中明确了:(一)“农村”界定为: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二)“保鲜仓储设施”界定为: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的恒温库、冷库。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冷藏环节的用电符合(鲁发改价格〔2020〕1035号)文件精神,应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另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桔梗加工类企业归属门类C(制造业),大类13,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所以桔梗加工生产环节,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因此,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工生产环节,不执行农业用电政策;冷藏环节符合政策文件规定,应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我们将积极协调区供电中心按照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7日

 

联系单位: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董孟,联系电话:4173041

抄  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