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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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725/2024-54765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博发改发〔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41号)等政策要求,现就我区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管理权限
(一)区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由区级制定。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按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单位:元/生·月)如下:
类别等级 |
实行财政拨款的 幼儿园保教费 |
实行财政补助的 幼儿园保教费 |
住宿费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360 |
390 |
60 |
省一类幼儿园 |
300 |
330 |
50 |
省二类幼儿园 |
24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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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类幼儿园 |
200 |
220 |
40 |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博山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于每年秋季开学前3个月报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3〕5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
(二)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三)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四)征得幼儿家长同意并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取伙食费的,退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五、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六、收费公示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二)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期间若有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博山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博山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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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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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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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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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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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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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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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 (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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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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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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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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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申报标准 |
核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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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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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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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十佳”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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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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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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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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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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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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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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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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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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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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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办幼儿园填表一式4份,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各1份。
2、部门联合审核的,按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的顺序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