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博山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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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1-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博山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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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确保全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发〔2020〕3号)、《淄博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细则》(淄发改粮储〔2022〕15号),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储备粮油均衡有序轮换。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轮换,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行政管理按粮权所属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博山区支行负责。

二、组织实施

)下达年度计划

第五条 承储企业上报年度计划。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由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每10月底前书面向区发改局上报下一年度轮换计划。轮换安排以库存粮油储存品质为依据,综合考虑库存粮油储存年限、粮油存储仓房(油罐)状况等因素。储存品质以有资质的公益性粮食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小麦最低为3年,最高为5年,玉米和稻谷最低为2年,最高为3年。食用油正常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为2年。

第六条 库存粮食达到最高储存年限,食用油达到正常储存年限的必须轮换。粮食低于最低储存年限,食用油低于正常储存年限的原则上不安排轮换。

第七条 粮食低于或接近最低储存年限,食用油低于或接近正常储存年限,经有资质的公益性粮食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应及时进行轮换,由承储企业书面向区发改局说明原因,并附有资质的公益性粮食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报告。

第八条 粮食低于最低储存年限,食用油低于正常储存年限,因粮油存储仓房(油罐)出现问题需要轮换的,承储企业须将有关情况的申请报告、问题鉴定意见书、问题部分的清晰照片,书面上报区发改局。存储仓房(油罐)出现问题,由3名及以上非本企业(粮油)仓储管理员(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称)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书,后附鉴定人员职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统筹承储企业上报的年度轮换计划,并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储存年限、粮油存储仓房(油罐)等情况,联合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在轮换年度内完成。

)组织实施分批次、分仓房轮换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根据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年度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轮换。

第十一条 分批次轮换申请计划上报。承储企业要根据粮油宏观调控需要、市场行情以及本企业实际轮换能力,在年度轮换计划内向区发改局上报分仓房、分批次的轮换申请计划。

第十二条 分批次轮换申请计划内容。分批次、分仓房轮换申请计划要明确轮出仓房(油罐)仓号、仓房(油罐)储存粮油数量、粮油收获(生产)年度、粮油轮入仓房(油罐)号,本批次轮换起止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分批次轮换申请计划批复。区发改局、农发行对承储企业上报的分批次轮换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联合下文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分批次轮换申请计划实施。承储企业接到区发改局、农发行批复文件后,要按文件规定进行轮换,在本批次轮换规定的起止时间内完成轮换。未接到正式批复文件前不得轮换,否则按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严肃处理。分批次、分仓房轮换计划和轮入仓房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农发行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 轮换完成申请验收。仓房粮食轮换完毕后,承储企业要及时平整粮面,向区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附有资质的公益性粮食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验收前不得封仓、熏蒸。

第十六条 联合验收。区发改局接到承储企业验收申请后,联合有关单位对轮入的粮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验收人员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单仓)台帐》和汇总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验收具体期。

第十七条 及时更新系统数据。轮换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仓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6〕105号)的要求,及时更新云平台数据。

第十八条 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严控粮油轮换架空期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轮换架空期计算。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从区发改局、农发行下达的分批次、分仓房批复文件规定的开始轮出时间的次月起,到承储企业上报区发改局轮入完毕仓房验收申请文件的落款期止,为承储企业轮换架空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延期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要在区发改局、农发行批复文件规定的轮换截止日期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发改局写出延期申请,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下文批复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二条 补贴费用清算。年度轮换工作结束后,区发改局对超过架空期轮入的仓房(油罐),会同承储企业计算延长期内不享受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按整仓罐粮油计算),函告承储企业并抄送财政局,由企业按期清退到财政国库。(延长期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

三、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采购的中央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地方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要求可参照中央储备执行。”

轮入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轮入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一律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油进行储存。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粮轮换入库过程中,不得出现新粮与陈粮混存,不同性质的粮食混存等情况,混存的粮食不得作为储备粮储存。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不符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承储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切实做好入库储备粮油自检工作,常规质量指标必须做到一车一检,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要分产地和批次每1000吨至少检验一次,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记录上要有检测人员签字,确保入库的每一车粮食都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不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检测记录要存档,特别是呕吐毒素检测记录要保留6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粮食入库平仓后,委托有资质的公益性粮食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整仓(油罐)入库完毕的粮油,采取整仓(油罐)综合扦样的办法进行检验,并取得质检报告。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油储存。验收合格后,承储企业凭质检合格报告,填写《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单仓)台帐》和汇总表相关粮油质量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入库把关不严、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油品劣裂变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承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轮换操作,确保储备粮轮换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做好储备粮轮换的线上交易工作。要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粮食轮换和购销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或在线协商交易,成交率要达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要避免粮食购销交易经纪人集中的问题。承储企业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监管,成立专门储备粮轮换购销企业内部监管机构,或明确相应科室对储备粮轮换进行监督和审核,防止轮换过程中发生腐败问题。要建立地方储备粮轮换台帐,准确、及时反映储备粮轮入、轮出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认真开展库务公开工作,凡属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凡需职代会研究的事项,必须在职代会上通过。

五、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淄博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细则》(淄发改粮储〔2022〕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