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2018年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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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构: 博山区物价局

2018年收费项目目录

发布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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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博山区区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表
执收单位 项目编码(项目级次) 执收编码 类别 执收级次 资金性质 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元) 是否
为涉企收费项目
淄博市博山区实验幼儿园 256-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0304_00049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淄价字[2016]82号 396元/月.生
淄博市博山区青少年宫 256-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0304-00225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淄价字[2016]82号 390元/月.生
淄博市博山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41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0304-0084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费发[2005]53号 200元/人次
博山区教育体育局 29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0304-009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费函[2016]2号 笔试费40元/人/科
面试费70元/人/场
淄博市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44-社会抚养费 0304-0397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第357号令)《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征收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标准进行征收。
29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0304-00908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费函[2016]2号 笔试费40元/人/科
面试费70元/人/场
淄博市博山区医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7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剂次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 339-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42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博山区山头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35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博山区岳庄中心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0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淄博市博山区源泉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2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28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博山区南博山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服务费 0304-00806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31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剂次
博山区池上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服务费 0304-00826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33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人次
淄博市博山区北博山中心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08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剂次
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镇卫生院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840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剂次
淄博市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0-预防接种劳务费 0304-00137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22元/剂次
博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税[2015]72号 根据安置残疾人数及相关工资标准确定
中共博山区委老干部局 408-老年大学学费 0304_00789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专户 博价字[2016]20号 1、书法、绘画、声乐、戏曲、文学类专业每人每学期110元;
2、舞蹈、摄影、生活类、文体类专业每人每学期120元;
3、器乐、计算机、琴类专业每人每学期180元。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304-00060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淄政办发[2008]114号 、 淄价字【2001】187号 1、城市规划区内零星插建:住宅180元/平方,其他240元/平方。2、生活小区、政府配套:住宅280元/平方,其他360元/平方。3、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小区、旧城改造:住宅100元/平方,其他160元/平方。
淄博市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0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0304-00431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涉发(1994)185号 根据占用道路情况分别是每平方米0.3元;0.5元;1元
淄博市博山区实验中学 257-普通高中学费 0304-003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淄价【2016】11号 850元/学期.生
258-普通高中住宿费 0304-003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淄价【2016】11号 70元/学期.生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0304-00035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涉发[1995]300号,鲁价费发[1999]53号,鲁价费发[2004]56号,鲁财综[2007]111号,鲁价费函[2008]13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 笔试费40元/人/科
面试费70元/人/场
29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0304-0003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鲁价费发[2000]235号 评审初级任职资格100元/人
评审中级任职资格160元/人
评审高级任职资格360元/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20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0304-0003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鲁财综[2009]52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函〔2016〕85号 知识考核初级、中级、高级均为30元/人·次
技能考核初级160元/人,中级190元/人,高级240元/人
淄博市博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04-城镇污水处理费△(工业用水) 0304-00708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博价字[2017]17号 1.4元/立方
304-城镇污水处理费△(生活用水) 0304-00459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博价字[2017]17号 1.0元/立方
淄博市博山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61-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0304-00052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淄价字[2016]11号 500元/生/学年
265-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0304-0005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政办发〔2014〕40号 5-10元/生/课时
教师进修学校 265-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0304-00350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政办发〔2014〕40号 5-10元/生/课时
淄博市博山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680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0304_00267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价费函【2012】31号 5元/科次,区县留8元/科次
2680601-高考考试费(夏季高考) 0304_0027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价费发【2006】95号 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
综合科每生每科30元,其他
学科每生每科20元,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测试费每生90元,区县留存33%
2680601-高考考试费(美术统考测试费) 0304_00272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价费发【2006】95号
2680601-高考考试费(春季高考) 0304_00271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价费发【2006】95号
27102-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0304_00277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专户 鲁价费函【2012】108号 16元/科,区县留存33%
博山区林业局 213-森林植被恢复费△ 0304-00686 专项收入 中央 国库 财综[2002]73号、鲁财综[2005]67号、鲁财综(2016)33号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③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④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为:a、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B、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2720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0304_00676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函[2018]6号 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2720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0304_00429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 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公安部公治明发[2018]122号、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治明发〔2018〕70号 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每证10元。从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2720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0304_00025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1993〕价费字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2005〕77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普通护照核发(首次申请) 160元/本2.普通护照核发(换发)  180元/本3.普通护照核发(补发)  180元/本4.普通护照核发(加注)  20元/每项次5.普通护照核发(过期重领) 180元/本
6.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团队旅游)证件80元/本 签注 15/每项次
7.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商务) 行政性收费证件80元/本 签注(一次)15/每项次 (多次)80/每项次
8.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探亲) 证件80元/本 签注(一次)15/每项次 (多次)80/每项次
9.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逗留) 证件80元/本 签注80/每项次
10.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团队旅游)证件80元/本 签注 15/每项次
1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因私前往台湾)证件80元/本 签注 15/每项次
1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补发、换发) 证件80元/本 签注 15/每项次
1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加注) 证件80元/本 签注(加注) 15/每项次
博山区法院 34701-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0304_004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博山区法院 34701-诉讼费△(申请费) 0304_00734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博山区法院 34703-代收上诉费(县级征收)△ 0304_0042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同上
淄博市博山区人          民防空办公室 34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304_00066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淄价字【2017】27号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是 
淄博市博山区水务局 118-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0304_00697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费发[2015]13号,鲁价费发[2017]58号,财预[2002]584号,财预[2014]266号 1.2元/平方米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博山分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博山分局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详见财综﹝2011〕2号。
备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部分)为地税部门代征项目。
      ☆为小微企业免征项目。 △为涉企收费项目

 

2018年博山区区级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表
执收单位 项目编码(项目级次) 执收编码 类别 执收级次 资金性质 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元) 是否
为涉企收费项目
博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税[2015]72号 根据安置残疾人数及相关工资标准确定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304-00060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淄政办发[2008]114号 、 淄价字【2001】187号 1、城市规划区内零星插建:住宅180元/平方,其他240元/平方。2、生活小区、政府配套:住宅280元/平方,其他360元/平方。3、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小区、旧城改造:住宅100元/平方,其他160元/平方。
淄博市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0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0304-00431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涉发(1994)185号 根据占用道路情况分别是每平方米0.3元;0.5元;1元
淄博市博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04-城镇污水处理费△(工业用水) 0304-00708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博价字[2017]17号 1.4元/立方
304-城镇污水处理费△(生活用水) 0304-00459 政府性基金 中央 国库 博价字[2017]17号 1.0元/立方
淄博市博山区人          民防空办公室 34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304_00066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淄价字【2017】27号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是 
博山区法院 34701-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0304_004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博山区法院 34701-诉讼费△(申请费) 0304_00734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博山区法院 34701-诉讼费△(申请费) 0304_00734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博山区法院 34703-代收上诉费(县级征收)△ 0304_0042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 同上
淄博市博山区水务局 118-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0304_00697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国库 鲁价费发[2015]13号,鲁价费发[2017]58号,财预[2002]584号,财预[2014]266号 1.2元/平方米
博山区林业局 213-森林植被恢复费△ 0304-00686 专项收入 中央 国库 财综[2002]73号、鲁财综[2005]67号、鲁财综(2016)33号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③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④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为:a、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B、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博山分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博山分局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省级 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详见财综﹝2011〕2号。
备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部分)为地税部门代征项目。
      ☆为小微企业免征项目。 △为涉企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