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风景名胜区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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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212168/2021-516866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2006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1.景区内乱贴广告可罚十万
《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将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景区内乱建宾馆要迁出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设的应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破坏景区主管者将被撤职
《条例》规定:如果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工程不核准要受处分
《条例》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