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2025年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报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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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5-55156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公寓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博山区区委、区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近期,拟对租赁型人才公寓进行分配。结合实际,现将租赁型人才公寓报名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范围
1、博山区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新到我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才分配(需在2019年11月21日之后首次在博山区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2、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全日制专科、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博山区无住房。
二、申报及分配程序
1、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淄博市博山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单位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才公寓的公示;
(三)博山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四)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层级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索引页、申请人户籍页复印件;
(六)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七)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八)单身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
(九)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博山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4、公示。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五)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签约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身份证件等材料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三、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和租金费用
(一)房源情况。本次分配的博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包括鼓浪屿东苑(五岭路37号)12套,如园小区(中心路与金晶路交汇处西侧)1套,目前房源共13套,户型为两室一厅,室内基本配备厨卫、床、桌椅、沙发、空调、电视等家具家电,达到分配入住条件,申请人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2户合租的方式进行租赁登记,具体房源信息见房源明细表(附件5)。
(二)租金费用说明。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博山区市场平均租金9.77元/月/㎡)。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博山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人才公寓房源。
(二)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从租赁期限满3年之日起计算),累计租赁人才公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已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免租金保障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购买住房或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应退出所租赁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之日起(从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房租按照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三)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人列在当日其余尚未选房的入围申请人之后选房。参加选房因个人原因未选择房源的、选房截止日仍未到场选房的(本人选房前书面提出申请的除外)、选房结束后30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租赁型人才公寓退出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含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房的;
3、出租、出借、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家庭住房条件,骗租人才公寓的。
五、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博山区中心路54号,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东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才住房保障和房改服务科办公室。
3、咨询电话:0533-2348975
附件: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