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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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1-517144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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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公共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查看详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查看详情】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第六条(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查看详情】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公布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公租房申批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公租房分配情况。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公租房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