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及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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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517131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机构名称:淄博市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博山区中心路54号
办公电话:0533-4182657
传真: 0533-4182657
通信地址:博山区中心路54号
邮政编码:255200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文件、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博山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博山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服务中心,重新组建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承担全区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支持保障工作,配合落实全区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以及住房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承担全区直管公房的政策落实、分配、运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四)承担博山琉璃园建筑工程及配套工程安居小区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落实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城镇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区级投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
(六)参与全区人才安居住房的落实工作,承担区级投资人才安居住房的筹集、分配和运营服务工作。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区房改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承担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监管、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八)承担物业服务业改革发展、信用管理系统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人员信用评价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物业行业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物业服务项目专项检查的保障服务工作。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
(九)承担职责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项目手册备案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设立及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的保障服务工作、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协调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相关工作。承担与市开发协会相关的企业服务工作。
(十)承担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一)完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