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4MB28620183/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09 发布机构: 博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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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的印发背景

 近期省、市政府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了若干政策,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淄博人才工作实际,引导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开发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并设立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 “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资金。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开展“人才贷”业务具有引领作用,是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有益探索,下一步将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对接,将“人才贷”业务在全市铺开。

 二、具体条款答疑

 1. “人才贷”贷款对象要满足什么条件?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淄博市英才计划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2. 申请“人才贷”最大可以获得多少贷款?

 合作银行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OO0万元,针对同一淄博英才计划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严格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标准执行。

 3.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机制:

   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偿。

 合作银行在“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须按季度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淄博银保监分局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意见,市财政局据实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 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 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