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解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4MB28620183/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解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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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到期失效。根据我省试点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前期已出台的有关试点政策规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题目重新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暂行办法》后,我局积极推动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4月末,全省共有4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参与社员3.1万人,互助金余额5731.45万元,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5747笔、24705.46万元,试点成效明显。试点以来,我局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完善提高阶段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互助金归集方式、借入借出比例、使用用途等方面对试点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目前,试点政策散落在多个制度文件中,为了便于基层更好地贯彻落实试点政策,本次修订的《暂行办法》对原散落在多个文件中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吸收合并。同时,我们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对试点地域范围、社员身份确认程序、银行账户托管方式等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逻辑关系对有关条文前后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格认定、社员管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试点原则、信用互助业务定义、属地管理原则等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第二章资格认定。主要包括资格认定管理、地域范围、业务准入条件、试点申报、变更等内容。主要变化:1.第五条中增加了对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管理的有关内容。2.第六条中将试点地域范围由原来的不超注册地所在行政村扩大到注册地所在乡(镇),确有需要的经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到相邻乡(镇),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县(市、区)。3.第七条中将业务准入条件调整为与《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一致。4.第八条中将全体社员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调整为参与试点的社员出具。

第三章社员管理。主要包括社员管理、社员身份确认等内容。主要变化:1.增加了“社员身份确认程序(第十四条)”的有关内容。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员登记备案没有强制要求且每年仅在年初集中办理社员变更一次,造成合作社登记备案的社员与实际社员数量相差较大,未登记备案的社员无法及时参与试点业务。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社员身份确认进行了明确,对于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实际入社时间满一年的社员,只要能够提供该社员与合作社发生一年以上经济往来的有关凭据,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该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资格。2.将原《暂行办法》中社员资金存放额度的有关规定调整至第四章。

第四章运营规则。主要包括互助资金规模、互助资金限额定义、资金来源与用途、出资额度、资金归集方式、资金使用决策机制、财务会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合作托管银行等内容。主要变化:1.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对“互助资金限额”概念的表述,明确互助资金限额是指试点合作社在任何时点借出的互助资金余额之和的金额上限。2.将前期已进行过调整并散落在多个文件中的有关出资额度、资金归集方式、互助金借出额度、资金用途、托管账户开立和使用等政策内容吸收纳入本章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3.在第二十七条中变更了托管方式,不再要求对社员账户进行托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数据报送、任职资格管理、日常监管、风险报告和应急处置、退出程序等。主要变化:1.将第三十条中合作社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和财务报表数据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2.删除了第三十一条中关于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上岗前需取得任职资格的规定。3.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上级监管部门可向下级监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的表述。4.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了对接入和使用省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