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财政局
标题: 博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4004313792B/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财政局

博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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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为规范透明执法,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财政检查和财政处理处罚

二、执法范围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等。

三、承办机构

博山区财政局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69号)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五、执法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及八项规定等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程序

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组织实施检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下达征求意见函→汇总审理→出具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跟踪整改、报送整改报告→资料归档。

七、执法方式和措施

执法方式:现场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采取座谈交流、询问和查阅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执法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被查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被查主体认为监督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财政检查人员回避。被查主体对财政部门告知的作出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被查主体不服处罚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二)义务:被查主体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等,全面配合检查工作。

九、责任追究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拒不提供检查有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予以相应罚款。

十、执法机构办公电话

0539-4170199

十一、办公地址

博山区中心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