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备案制人员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博山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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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何晋杰
主办单位: 博山区财政局
答复时间: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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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晋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备案制人员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将备案制人员薪酬待遇参照在编人员补助标准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事宜

《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7〕53号)和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14号)文件中,未对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将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薪酬待遇参照在编人员补助标准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事宜,目前暂无政策执行依据。

我区现有的三家公立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均为区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区财政对公立医院实行定额补助,除定额工资补助外,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其他补助额度依据在编人员核定,未包含备案制人员。经与市级和其他区县对接,目前均未单独安排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补助,经费由各公立医院在现行财政定额补助额度内自行分配。

二、提高公立医院定额补助标准事宜

2022-2024年,区财政共拨付区属3家公立医院补助资金13003万元,其中:人员补助5128万元、疫情防控补助3244万元、基本公卫补助2815万元、工程建设及专项经费1186万元、离休人员医疗费515万元、公立医院改革补助115万元。区财政年均补助公立医院人员经费1709万元,与其他兄弟区县相比,我区对公立医院人员补助水平处于全市中上游,且我区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三保”存在较大缺口,针对提高公立医院定额补助标准事项,目前暂无能力进一步提标。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卫健部门沟通配合,根据财政状况,适时修订完善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请区财政、区人社等部门严格执行《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公立医院自2016年以来新招聘录用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的医疗保险、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取暖补贴、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列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根据工资增长、人员数量增长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1996年确定的财政定额补助标准,确保公立医院新招聘录用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的合理待遇和合法权益,改善区属公立医院目前实际存在的运转困难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