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财政局
崔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中协助核查金融资产单位数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公证机关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公民储蓄属于个人秘密和隐私,别人无权向金融部门查询或扣划。《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经了解,我区低保户申请低保前会签署授权书,授权民政部门查询本人银行账户,但是,部分银行机构由于没有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因此在查询低保申请人个人及配偶、子女的储蓄账户时,没有明确的业务指导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民政部门虽有授权书,但仍无法查询的情况发生。该问题从区级层面来看很难解决,建议各银行机构总行能针对低保户申请流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相应的业务指导,从上到下同统一规范起来,也便于民政部门开展相关数据的核查。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继续对我区金融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博山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