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财政局
标题: 2021年9月28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二)
索引号: 11370304004313792B/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二)

发布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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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疆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202161日至2021730日,淄博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你公司代理的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会议显示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并依法移交我局处理。

一、存在问题

(一)招标文件方面: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以省级AAA等级信用或以上证书、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信誉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鲁财采202024号)第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2、评分标准以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点营业执照或服务合作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并注明服务机构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由评委比较打分,未提供售后服务点的不得分作为评审因素。此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鲁财采202024号)第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标办法未量化。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4、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截图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此项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二)采购公告方面:采购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限期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山区财政局

                   202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