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城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城东街道各社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城东街道
发文字号
城东办发〔2017〕49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808U/2017-1324705
成文日期
2017-03-30
发文日期
2017-03-30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政府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
城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城东街道各社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城东工委发〔2017〕49号
各社区、各委办站所、有关单位:
《城东街道各社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
城东街道办事处
2017年03月30日
城东街道各社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我街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系列部署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厅发〔2016〕36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办字〔2017〕5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将各社区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城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健全街道环保机构,街道相关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
2.组织实施辖区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整治、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3.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指导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党工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社区班子和主职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
3.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4.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对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引导和监督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3.协调区内各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设立环境保护宣传专栏,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5.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对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委办、站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对各社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配合区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的监管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统一协调环境监管网络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布设环境监测点位,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研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5.负责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6.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7.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社区、各委办、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实施奖惩。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加强空间布局管控,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配合有关部门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4.组织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5.落实市以上产业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职责权限,做好制定、发布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以及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引导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
6.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督促落实节约能源措施。
7.坚持“环保优先”,配合有关部门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8.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0.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煤炭企业去产能工作。负责全区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牵头组织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三)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应对突发事件。
(四)科协工作职责
1.加大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科学、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
(五)派出所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行政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维护环保行政执法秩序,打击暴力抗法、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查处。
3.配合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公安环保联勤联动,联合查处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六)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登记条例依法对符合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变更、注销。
2.对符合《博山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
(七)司法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管理。
3.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给予法律援助。
(八)财政所工作职责
1.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保护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贯彻和协调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绿色金融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九)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1.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人文踪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城镇污水处理、雨污分流管网、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污泥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牵头负责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污的许可和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3.负责城市建筑和工程施工工地、城市道路及城市裸露土地等的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强化环卫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保洁率,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组织开展城市绿色交通设施建设。
4.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加快城市城建区黑臭水体整治进程。
5.加快燃气热力管网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稳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供热。
6.制定交通公路污染防治方案。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道路运输环境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7.将绿色交通体系建设作为本行政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8.将生态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作为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基本依据,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布局、边界和开发强度。
(十)农委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2.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加强农田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业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3.承担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动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
(十一)水利站工作职责
1.拟订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工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指导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承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健全水利工程体系,实施水量调度管理。
3.组织开展河道治理。负责本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二)林业站工作职责
1.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国土造林绿化及湿地管理等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监测、恢复与发展工作,保护林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负责沙化和荒漠化土地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林业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负责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污水的无害化处置过程中的传染病防控,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4.参与环境与健康工作。
(十四)审计所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社区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的考评。
(十五)统计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调查。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依据执法计划,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法查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城管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
2.负责对城区及周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渣土存放吸纳场所或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的监管和查处。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职责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2.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或共享的应依法公示的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充实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和记载企业名下。
(十九)旅游办工作职责
1.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建设规划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依法组织开展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十)畜牧兽医站工作职责
1.协助区政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向社会公布,并负责本辖区相关畜禽养殖政策贯彻落实。
2.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
(二十一)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
1.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打击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行为。
2.依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等的采矿许可审查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对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十二)供电所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2.负责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工作要求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各级各部门除按上述职责分工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认真做好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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